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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培訓:關于特種設備延期檢驗的釋疑

[日期:2022-07-12]   來源:云南技能培訓網  作者:云南技能培訓網   閱讀:732次

由于危險化學品企業(yè)絕大多數是連續(xù)化生產,特別是大型煉化企業(yè),大修周期比較長,這就不可避免地會遇到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與裝置大修周期相沖突,而導致特種設備延期檢驗的情況。本文結合特種設備安全有關要求,重點針對大家比較關注的特種設備及常見安全附件的延期檢驗相關問題進行了整理,以供大家參考。(注:本文所討論的延期,是指通過合法手續(xù),延長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周期,使用單位在延長后的檢驗周期內使用,不屬于超期未檢)



Q

1.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能超期嗎?

A

特種設備未按時進行定期檢驗,則不能再使用,否則就會構成違法行為。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xù)使用;第八十四條規(guī)定,使用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Q

2.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周期是如何規(guī)定的?

A

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TSG 21-2016)第8.1.6條對固定式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周期做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以金屬壓力容器為例,其檢驗周期的規(guī)定為:一般于投用后3年內進行首次定期檢驗。以后的檢驗周期由檢驗機構根據壓力容器的安全狀況等級按要求確定,例如,安全狀況等級為3級的,一般每3年至6年檢驗一次。




Q

3.壓力管道的定期檢驗周期是如何規(guī)定的?

A

壓力管道的定期檢驗,即全面檢驗。

依據《壓力管道定期檢驗規(guī)則—工業(yè)管道》(TSG D7005-2018)第1.6條的規(guī)定,壓力管道的定期檢驗周期規(guī)定為:管道一般在投入使用后3年內進行首次定期檢驗。以后的檢驗周期由檢驗機構根據管道安全狀況等級確定,安全狀況等級為1級、2級的,GC1、GC2 級管道一般不超過6年檢驗一次,GC3 級管道不超過9年檢驗一次;安全狀況等級為3級的,一般不超過3年檢驗一次,在使用期間內,使用單位應當對管道采取有效的監(jiān)控措施;安全狀況等級為4級的,使用單位應當對管道缺陷進行處理,否則不得繼續(xù)使用。




Q

4.鍋爐的定期檢驗周期是如何規(guī)定的?

A

鍋爐的定期檢驗是對在用鍋爐安全狀況是否滿足《鍋爐安全技術規(guī)程》(TSG 11-2020)要求進行的符合性抽查,包括運行狀態(tài)下進行的外部檢驗、停爐狀態(tài)下進行的外部檢驗、停護狀態(tài)下進行的內部檢驗和水(耐)壓試驗。其規(guī)定為:外部檢驗,每年進行1次;內部檢驗,一般每2年進行1次,首次內部檢驗在鍋爐投入運行后1年進行,對成套裝置中的鍋爐和A級高壓以上電站鍋爐另行做出了具體規(guī)定;水(耐)壓試驗,檢驗人員或者使用單位對設備安全狀況有懷疑時,應當進行水(耐)壓試驗;因結構原因無法進行內部檢驗時,應當每3年進行1次水(耐)壓試驗。另外,還規(guī)定了特殊情況定期檢驗,即除正常的定期檢驗以外,鍋爐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也應當進行內部檢驗:移裝鍋爐投運前;鍋爐停止運行1年以上需要恢復運行前。




Q

5.安全閥的定期檢驗周期是如何規(guī)定的?可否延期?

A

安全閥屬于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之一。安全閥一般每年至少校驗一次。

在用鍋爐的安全閥校驗一般在鍋爐運行狀態(tài)下進行。對于連續(xù)生產周期較長的化工裝置,安全閥在線校驗是解決安全閥校驗周期問題的方法之一,適用于所有彈簧式安全閥。《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TSG 21-2016)中增加了安全閥校驗周期延長至3年或5年的規(guī)定。




Q

6.爆破片需要定期檢驗嗎?

A

爆破片裝置屬于特種設備(壓力容器)的安全附件之一。爆破片裝置由爆破片及其夾持器組成。爆破片為壓力容器超壓泄放裝置,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guī)范對于爆破片的監(jiān)督要求為:不能超過規(guī)定使用期限,否則暫停該壓力容器使用。

《爆破片裝置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TSG ZF003-2011)附件B6.3.1規(guī)定,爆破片更換周期應當根據設備使用條件、介質性質等具體影響因素,或者設計預期使用年限合理確定,一般情況下爆破片裝置更換周期為2至3年。對于腐蝕性、毒性介質以及苛刻條件下使用的爆破片裝置應當縮短更換周期。按照規(guī)程規(guī)定的更換周期確定原則,使用單位應明確所使用爆破片的具體更換周期。




Q

7.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guī)范對于壓力表的校驗周期有何規(guī)定?

A

說起特種設備安全附件,人們通常把壓力表和安全閥相提并論,但在近年來出臺的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guī)范中,一般把安全閥列入“安全附件”,把壓力表列入“儀表”,并稱為“安全附件及儀表”。

TSG 11-2020第5.2.3條、TSG 21-2016第9.2.1.2條,對于壓力表的檢驗要求規(guī)定為“壓力表應當定期進行檢定……,注明下次檢定日期”。且TSG 21-2016第9.2.1.2條特別指出壓力表的檢定和維護應當符合國家計量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




Q

8.壓力容器(固定式壓力容器)定期檢驗延期,需要辦理哪些手續(xù)?

A

TSG 21-2016第7.1.2、8.1.7.3、8.10條規(guī)定了定期檢驗延期手續(xù)。

(1)延長壓力容器首次定期檢驗日期的情況。特殊情況下,需要延長壓力容器首次定期檢驗日期時,由使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說明情況,經使用單位安全管理負責人批準,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年。

(2)不能按期進行定期檢驗的情況。因情況特殊不能按期進行定期檢驗的壓力容器,可以采用以下兩種方法辦理延期。一是由使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報告說明情況,經使用單位安全管理負責人批準,征得上次承擔定期檢驗的檢驗機構或者承擔基于風險的檢驗(RBI)的檢驗機構同意(首次檢驗的延期除外),向使用登記機關備案后,可以延期檢驗;二是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按照TSG 21-2016“8.10基于風險的檢驗(RBI)”的規(guī)定辦理。實施RBI的壓力容器,其檢驗周期,最長不得超過9年。




Q

9.壓力管道定期檢驗延期,需要辦理哪些手續(xù)?

A

因特殊情況未能按期進行定期檢驗的壓力管道,可以采用以下兩種方法辦理延期。一是依據TSG D7005-2018第1.6.3.2條,由使用單位出具書面申報說明情況,經使用單位安全管理負責人批準,征得上次承擔定期檢驗的檢驗機構同意(首次檢驗的延期除外),可以延期檢驗;二是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按照TSG D7005-2018第2.6 條“基于風險的檢驗(RBI)”的規(guī)定辦理。

對未按期進行定期檢驗的管道,使用單位應當采取有效的監(jiān)控與應急管理措施。




Q

10.鍋爐定期檢驗能否延期檢驗,有何具體規(guī)定?

A

鍋爐不同于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TSG 11-2020第9.5.2(4)條規(guī)定,其定期檢驗延期僅適用于下述情況,即:成套裝置中的鍋爐和A級高壓以上電站鍋爐由于檢修周期等原因不能進行內部檢驗時,使用單位在確保鍋爐安全運行(或者停用)的前提下,主要負責人審批后,可以適當延期安排內部檢驗(一般不超過1年,并且不得連續(xù)延期),并且向鍋爐使用登記機關備案,注明采取的措施以及下次內部檢驗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