滅火器“超期”后,不僅容易壓力不足而失靈,更危險的是因為罐體會因為外界污染受到腐蝕而變薄。滅火器的二氧化碳阻燃干粉、發(fā)泡劑等成分,被高溫暴曬,也可能發(fā)生化學反應,導致瓶內壓力增大。這個時候一個輕微的磕碰,都可能引發(fā)爆炸,而且爆炸威力十分可怕。
1、滅火器的檢查與維護應由相關技術人員承擔。
2、每次送修的滅火器數(shù)量不得超過計算單元配置滅火器總數(shù)量的1/4。超出時,應選擇相同類型和操作方法的滅火器替代,替代滅火器的滅火級別不應小于原配置滅火器的滅火級別。
3、檢查或維修后的滅火器均應按原設置點位置擺放。
4、需維修、報廢的滅火器應由滅火器生產企業(yè)或專業(yè)維修單位進行。
1、滅火器的配置、外觀等應按附錄C的要求每月進行一次檢查。
2、下列場所配置的滅火器,應按附錄C的要求每半月進行一次檢查。
3、候車(機、船)室、歌舞娛樂放映游藝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
4、堆場、罐區(qū)、石油化工裝置區(qū)、加油站、鍋爐房、地下室等場所。
5、日常巡檢發(fā)現(xiàn)滅火器被挪動,缺少零部件,或滅火器配置場所的使用性質發(fā)生變化等情況時,應及時處置。
6、滅火器的檢查記錄應予保留。
1、存在機械損傷、明顯銹蝕、滅火劑泄露、被開啟使用過或符合其他維修條件的滅火器應及時進行維修。
2、滅火器的維修期限應符合表5.3.2的規(guī)定。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滅火器應報廢:
1、筒體嚴重銹蝕,(銹蝕面積大于、等于筒體總面積的1/3,表面有凹坑;
2、筒體明顯變形,機械損傷嚴重;
3、器頭存在裂紋,無泄壓機構;
4、筒體為平底等結構不合理;
5、沒有間歇噴射機構的手提式;
6、沒有生產廠名稱和出廠年月,包括銘牌脫落,或雖有銘牌,但已看不清生產廠名稱,或出廠年月鋼印無法識別;
7、筒體有錫焊、銅焊或補綴等修補痕跡;
8、被火燒過。
滅火器出廠時間達到或超過表5.4.3規(guī)定的報廢期限時應報廢。
滅火器報廢后,應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則進行更換。
手提式干粉滅火器(貯氣瓶式)———8年; 手提貯壓式干粉滅火器———10年; 手提式1211滅火器———10年; 手提式二氧化碳滅火器———12年; 推車式化學泡沫滅火器———8年; 推車式干粉滅火器(貯氣瓶式)———10年; 推車貯壓式干粉滅火器———12年; 推車式1211滅火器———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