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考試點
考試違紀處理制度
一、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其提出口頭警告并責令改正;經警告仍不改正的,可宣布取消其本次考試資格,責令離開考場。
(一)攜帶禁止帶入考場的物品進入考場的;
(二)在考場內吸煙、喧嘩或者其他影響考試秩序行為的;
(三)未在規(guī)定座位上答題或者在規(guī)定不得離開考場的時限內,未經允許離開考場的;
(四)考試期間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其他一般的考場違紀行為。
二、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宣布取消其本次考試資格,責令離開考場,并由考試機構作出一年內不得報名參加考試的決定,并在一定范圍內公告,不得報名參加考試的期限,自作出決定之日起算。
(一)以偽造證件、證明及其他相關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或者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二)通過考場內外串通獲取或者試圖獲取試題答案的;
(三)使用具有無線信號接收功能的電子設備,以及具有信息存儲、讀取功能的電子產品的;
(四)夾帶、查看與考試有關資料,或者抄襲他人答案或者同意、默許、幫助他人抄襲的;
(五)其他嚴重的違紀行為。
三、監(jiān)考員、考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參與考試工作,并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或者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相應的處分,直至開除或者解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改變考試開始時間或者結束時間的;
(二)提示考生答卷,指使或者縱容他人作弊,參與考場內外串通作弊,截留、竊取、遺失考試試卷,泄露考題、答案及其他考務工作秘密的;
(三)未認真履行職責,所負責考場秩序混亂或者出現(xiàn)較大范國作弊的;
(四)利用考試工作之便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五)其他的違紀行為。
四、考試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警告并責令改正,直至取消考試點考試資格的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
(一)以不正當手段協(xié)助他人取得考試資格的;
(二)未認真履行職責,考場存在安全隱患,考試準備工作不到位的;
(三)協(xié)助考生作弊、參與考場內外串通作弊,截留、竊取、遺失考試試卷,泄漏考題、答案及其他考務工作秘密的;
(四)其他的違紀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