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管理人:
群租房通常存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數(shù)量不足或違章占用、堵塞、封閉,外墻門窗上設置鐵柵欄等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障礙物,電動自行車違規(guī)停放、充電,違規(guī)用火用電,防火分隔不到位,使用彩鋼板、聚氨酯泡沫等易燃可燃材料,消防設施器材配置不齊全等問題。一旦發(fā)生火災,極易造成人員群死群傷,群租房火災隱患不容忽視!為了進一步加強我市群租房火災防范工作,切實降低火災風險,確保消防安全,堅決遏制與預防群死群傷火災的發(fā)生,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消防監(jiān)督檢查規(guī)定》等有關法律、標準和規(guī)范,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xiàn)將群租房消防安全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群租房建筑安全出口、疏散走道、樓梯間嚴禁堆放雜物和鎖閉。外墻門窗和陽臺應設置逃生軟梯、逃生緩降器、消防逃生梯或輔助爬梯等輔助疏散逃生設施;設置鐵柵欄的,應設置緊急逃生窗。
二、電動自行車一律不得入樓入戶。嚴禁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樓梯間停放電動自行車、為電動自行車或蓄電池充電。
三、群租房建筑電氣線路的規(guī)格應當滿足用電設備負荷要求,電線、電纜應當穿金屬管、封閉式金屬線槽或者絕緣阻燃PVC電工套管保護。嚴禁私拉亂接電線、超負荷用電。
四、群租房建筑明火廚房與其他部位間應采用不燃燒體隔墻實施防火分隔。同一套間內應集中設置廚房。除廚房外嚴禁使用明火,嚴禁使用、存放瓶裝液化石油氣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險品。管道燃氣已覆蓋區(qū)域內的群租房建筑應采用管道供氣。
五、群租房建筑內嚴禁設置生產(chǎn)、儲存、經(jīng)營等使用功能的“三合一”場所。
六、群租房建筑內消防設施器材應保持完好有效,嚴禁占用、損壞。
七、群租房所在建筑應配備消防安全樓長,樓長應由物業(yè)服務企業(yè)人員或出租人擔任。建筑或套間內同時設置10個以上出租床位的,應按每10人的標準,在居住人員中確定1名熱心公益,經(jīng)過消防安全知識培訓的人員作為管理人員定點看護。樓長及管理人員應組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主體責任。
八、群租房建筑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一、二級,且不應設置在地上10層或者10層以上(用于出租的商品房除外)。
九、群租房應從嚴控制居住人數(shù),每個住人居室人均使用面積不得少于4平方米(不包括12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且每個居室實際居住人數(shù)不得超過2人(有法定贍養(yǎng)、撫養(yǎng)、扶養(yǎng)義務關系的除外)。
十、群租房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存在嚴重火災隱患可能威脅公共安全的,可以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四條和《消防監(jiān)督檢查規(guī)定》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予以臨時查封。
十一、樓長或群租房管理人員因疏于管理或者其它過失行為引起火災,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群租房違反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guī)定生產(chǎn)、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刑事責任。
特此函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