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合同的法律規(guī)定
同建設工程活動關系密切的相關合同,主要是承攬合同、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運輸合同、委托合同等。
《民法典》規(guī)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一、承攬合同的特征
在承攬合同中,提出工作要求,按約定接受工作成果并給付酬金的一方稱為定作人;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按約定獲取報酬的一方稱為承攬人。承攬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承攬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為標的
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必須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人所關心的是工作成果的品質(zhì)好壞,而非承攬人的工作過程。
(二)承攬人須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所承攬的工作
定作人將工作交給承攬人,其重要原因是定作人相信承攬人具有完成工作的條件和能力。因此,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外,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未經(jīng)定作人的同意,承攬人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經(jīng)定作人同意的,承攬人也應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承攬人有權(quán)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三)承攬人工作具有獨立性
摸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不受定作人的指揮管理,獨立承擔完成合同約定的質(zhì)量、
數(shù)量、期限等責任。承攬人在工作期間,應當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監(jiān)督檢驗,但定作人不得因監(jiān)督檢驗妨礙承攬人的正常工作。
二、承攬合同當事人的權(quán)利義務
承攬合同屬于雙務合同。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和定作人都享有一定的權(quán)利,也都承擔一定的義務。雙方的權(quán)利和義務還存在著對應關系,即承攬人的權(quán)利就是定作人的義務,承攬人的義務就是定作人的權(quán)利。
(一)承攬人的義務
1. 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攬工作的義務
承攬合同的內(nèi)容一般包括承攬的標的、數(shù)量、質(zhì)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承攬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按時、按質(zhì)、按量等完成工作。
2.材料檢驗的義務
承攬人提供材料的,應當按照約定選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檢驗。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材料。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應當及時檢驗,發(fā)現(xiàn)不符合約定時,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更換、補齊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承攬人不得擅自更換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換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3.通知和保密的義務
承攬人發(fā)現(xiàn)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承攬人應當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經(jīng)定作人許可,不得留存復制品或者技術資料。
4. 接受監(jiān)督檢查和妥善保管工作成果的義務
承攬人在工作期間,應當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監(jiān)督檢驗。承攬人應當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交付符合質(zhì)量要求工作成果的義務
承攬人完成工作的,應當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術資料和有關質(zhì)量證明。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zhì)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選擇請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承擔連帶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定作人的義務
1. 按照約定提供材料和協(xié)助承攬人完成工作的義務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材料。承攬工作需要定作人協(xié)助的,定作人有協(xié)助的義務。
2.支付報酬的義務確不交
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對支付報酬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對于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也不能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的,定作人應當在承攬人交付付工作成果時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應當相應支付。
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quán)或者有權(quán)拒絕交付,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依法賠償損失的義務
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承攬人發(fā)現(xiàn)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復等原因造成承攬人損失的,定作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己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quán)責任。但是,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4.驗收工作成果的義務
承攬人完成工作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了必要的技術資料和有關質(zhì)量證明的,定作人應當驗收該工作成果。
【案例】
1.背景
張先生同某裝飾公司簽訂了一份家裝承攬合同,對工程總造價、工期、違約金等作了具體約定。合同簽訂后,張先生將自己設計的圖紙交給了該裝飾公司,并提出了一些要求。當房屋裝修進行到一半時,張先生突然提出要將其房屋的部分設計進行修改,但該裝飾公司按原設計圖紙施工已使用了不少材料和人工。3個月后完工。在驗收時,張先生發(fā)現(xiàn)房屋裝修的部分油漆面有刮傷現(xiàn)象,房屋吊頂走向不直,地板磚不夠整齊等。于是,張先生以工程質(zhì)量不合格為由,拒付工程尾款。該裝飾公司則提出,由于張先生中途變更設計內(nèi)容,給裝飾公司造成了人工和材料的浪費,張先生應當對此承擔相應責任。
2.問題
(1)該裝飾公司應當承擔哪些責任?
(2)張先生是否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3.分析
(1)《民法典》第780條規(guī)定∶"承攬人完成工作的,應當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術資料和有關質(zhì)量證明。定作人應當驗收該工作成果。"第781條規(guī)定∶"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zhì)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選擇請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據(jù)此,對張先生提出的裝修質(zhì)量問題,裝飾公司應當出具相關的技術資料和質(zhì)量證明。該裝飾公司應與張先生進行協(xié)商,進行修理或者重作,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造成損失的,還應當賠償相應的損失。
(2)《民法典》第777條規(guī)定∶"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張先生在裝修工程進行中變更了設計內(nèi)容,也對裝飾公司造成了一定損失,對此損失也負有賠償責任。當然,雙方的損失經(jīng)協(xié)商可以抵充。
三、承攬合同的解除
承攬合同是以當事人之間的信賴關系為基礎。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這種信賴關系遭到破壞,法律允許當事人解除合同。
(一)承攬人的法定解除權(quán)
定作人不度行協(xié)助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內(nèi)履行義務,并可以順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攬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二)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權(quán)
摸人將其承摸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jīng)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三)定作人的法定任意解除權(quán)
定作人在承攬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根據(jù)《民法典》的規(guī)定,雙方當事人可以協(xié)商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只限于兩種情況∶一是發(fā)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二是對方當事人嚴重違約。除此之外,當事人擅自解除合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除了享有上述法定的解除權(quán)外,還享有在承攬人完成工作前隨時解除合同的權(quán)利。這是由承攬合同的性質(zhì)所決定。因為,承攬合同是定作人為了滿足其特殊需求而訂立,承攬人是根據(jù)定作人的指示進行工作,如果定作人于合同成立后,承攬人完成工作前由于種種原因不再需要承攬人完成工作的,允許定作人解除合同。但是,定作人解除合同的前提是賠償承攬人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