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礦山安全員崗位責任制:
1、對所擔負監(jiān)察區(qū)的安全工作負責。
2、認真執(zhí)行各項規(guī)章制度及安全法規(guī),堅持原則、秉公辦事。
3、認真學習業(yè)務知識,依據法規(guī)、法則檢查現(xiàn)場作業(yè)的安全生產情況,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及處理意見。
4、對工作中查出的不安全隱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須及時匯報有關領導,并做好記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23條規(guī)定: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培訓,考核合格后發(fā)給安全管理資格證書。如建筑施工安全員要參加住建系統(tǒng)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舉辦的培訓班取證;道路運輸單位安全員要參加交通運輸系統(tǒng)安監(jiān)部門組織的培訓取證;危險品、礦山及其他單位安全員取證由政府安監(jiān)局負責。
報考咨詢:18206863120(微信同號)
二、金屬非金屬礦山(地下礦山)安全員管理人員報考條件:
1、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2、經社區(qū)或者縣級以上醫(yī)療機構體檢健康合格,并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yè)的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癥、眩暈癥、癔病、震顫麻痹癥、精神病、癡呆癥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5、相應特種作業(yè)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三、金屬非金屬礦山(地下礦山)安全員管理人員報名資料:
1、本人復印件(正反兩面)1份;
2、本人近期一寸白底照片1張;
3、初中或初中以上學歷證書復印件1份;
非煤礦山“三違”行為匯總
1 個體勞動防護
1.1未按規(guī)定穿戴好本崗位規(guī)定的勞動保護用品;
1.2下井時,不按規(guī)定攜帶照明燈具。
2 違反勞動紀律
2.1擅自更改或不執(zhí)行派班指令;
2.2違反派班紀律屢教不改;
2.3損壞安全管理設施的;
2.4在易燃易爆場所、罐籠內、設備檢修場所吸煙;
2.5損壞通風設施;
2.6酒后上崗、班中飲酒;
2.7脫崗、串崗、提前離崗;
2.8上班期間打架斗毆;
2.9在井下睡覺或在井下不安全場所休息;
2.10拒不參加派班或安全活動;
2.11不遵守乘罐制度,且不聽勸阻;
2.12辱罵安全管理人員;
2.13當有違章行為發(fā)生時,在場人員未及時制止;
3爆破作業(yè)違章行為
3.1在與空區(qū)相通的作業(yè)點,未設置安全警示或防護等安全設施;
3.2大孔裝藥時無技術員現(xiàn)場監(jiān)督;
3.3大孔裝藥時不用繩子吊裝,向下拋擲炸藥;
3.4爆破作業(yè)時,爆破作業(yè)場所未設警戒;
3.5爆破后未及時撤除警戒;
3.6鑿巖作業(yè)的同時進行裝藥;
3.7工作結束后,未將剩余的起爆器材交回爆破器材庫;
3.8進入漏斗內進行頂炮或進入采場進行裝炮;
3.9爆破閘刀與爆破點之間的距離未達到安全距離;
3.10爆破時,對周邊可能造成破壞的設施未進行有效防護;
3.11爆破時,不使用專用爆破閘刀;
3.12大爆破準備或實施等工作未及時到位,造成大爆破時間推遲;
3.13爆破后,風機未按規(guī)定時間進行通風,或風機出現(xiàn)故障后未及時交班;
3.14炸藥、雷管混裝背運;
3.15響炮后,未達到規(guī)定時間后進行驗炮;
3.16爆破時,采用明火點炮;
3.17爆破器材存放點不符合安全規(guī)定;
3.18爆破器材記錄不規(guī)范或假記錄;
3.19爆破器材帳物不符;
3.20易燃易爆場所未設置消防器材;
3.21消防器材失效未及時更換;
3.22單人從事爆破作業(yè);
3.23爆破后,未進行徹底通風后進入作業(yè)現(xiàn)場;
3.24站在臺車上裝藥;
3.25作業(yè)面無可靠照明;
3.26火工品存放點放置雜物;
3.27大爆破作業(yè)前,無硐室安全檢查、處理、清理記錄。
4頂板檢撬作業(yè)違章行為
4.1作業(yè)面無找頂釬;
4.2作業(yè)前未找頂問幫;
4.3撬碴時,無人監(jiān)護;
4.4用臺車、鏟運機進行撬碴。
5充填作業(yè)違章行為
5.1 充填記錄填寫不規(guī)范;
5.2 充填料制備不按操作程序進行;
5.3 井下巡查不到位;
5.4 發(fā)現(xiàn)跑砂、漏砂不處理,不匯報;
5.5 充填巡查不戴防毒面具;
5.6 充填前后,充填管沖洗不按規(guī)定程序進行操作;
5.7 安裝采空區(qū)濾水管時,強行牽拉,野蠻施工。
6溜井管理違章行為
6.1 溜井未及時安裝格篩;
6.2 溜井內倒放雜物(泥漿、砂漿、鐵器、毛石等)和水等;
6.3 溜井內倒放大塊礦石;
6.4 運礦時,放空溜井;
6.5 溜井口無照明,或照明損壞后未及時修復;
6.6 溜井口無警示標志牌,或標志牌損壞后未及時修復(故障修復時間為24小時內);
6.7 交班時,溜井口未掛防護欄桿;
7檢修作業(yè)違章行為
7.1 設備點檢記錄不全,不規(guī)范(每次);
7.2 檢修前未進行安全確認;
7.3 電氣設備接線絕緣不良、無接地、無漏電保護;
7.4 現(xiàn)場內的危險場所無警示標志;
7.5 現(xiàn)場內孔、洞無擋板、蓋板;
7.6 檢修現(xiàn)場未按規(guī)定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
7.7 電氣設備檢修未懸掛“有人作業(yè),禁止合閘”的警示牌;
7.8 高壓設施檢修時未執(zhí)行工作票制度(僅110KV總降執(zhí)行);
7.9 單人檢修,無人監(jiān)護;
7.10 高處作業(yè)前,未辦理高處作業(yè)許可證;
7.11 高處作業(yè)時,未系安全帶;
7.12 在禁火區(qū)內動火前,未辦理動火許可證;
7.13 動火時,未采取可靠保護措施;
7.14 動火結束后,未清除現(xiàn)場遺留雜物;
7.15 氣焊(割)作業(yè)時,氧氣瓶與乙炔瓶之間距離不足5m;
7.16 氣焊(割)作業(yè)時,氧氣瓶與乙炔瓶距離明火不足10m;
7.17 氧氣瓶、乙炔瓶滾動搬運;
7.18 行車工斜拉歪吊;
7.19 在吊起重物的天車下面行走;
7.20 跨越運轉的皮帶或其它運行設備設施;
7.21 啟動已停機掛牌設備;
7.22 卷揚、信號工等關鍵崗位,交其他人員操作;
7.23 在動力空壓機站、卷揚機房、信號房、油庫等場所,未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8無軌設備及機動車輛違章行為
8.1 超速、超載行駛;
8.2 拐彎或倒車時未鳴笛和未減速;
8.3 搭乘無關人員;
8.4 未按指定地點停車;
8.5 運行時闖紅燈;
8.6 下坡時空檔滑行;
8.7 不符合安全要求,病車運行;
8.8 機動車輛無有效通行證行駛;
8.9 無有效駕照的人員駕駛機動車輛;
8.10 無軌設備司機作業(yè)前或間隔作業(yè)超過30分鐘,未徒步檢查行車路線;
8.11 在較窄的巷道內,遇見行人未停車讓行人先行通過;
8.12 行車中未保持安全距離;
8.13 將無軌設備交與他人駕駛;
8.14 未按規(guī)定配備滅火器、三角掩木;
8.15 無軌設備或機動車輛啟動前未示警;
8.16 無軌設備或機動車輛未熄火時,司機離開駕駛室;
8.17 鏟運機未將鏟斗放下后熄火。
9定置管理違章行為
9.1 炸藥、起爆器材、充填材料未定置擺放;
9.2 行車路線上有大塊矸石、鐵件等未及時清理;
9.3 風管、水管、電線、電纜敷設不符合安全要求。
10有軌運輸違章行為
10.1 未按規(guī)定檢查電機車的燈、鈴、剎、連接器、過流保護裝置;
10.2 司機離開工作駕駛室時,未切斷電動機電源、取下鑰匙、扳緊手剎;
10.3 司機在行車過程中將頭或身體探出車外;
10.4 10t電車制動距離超過40m或10t以上電車制動距離超過80m;
10.5 非機動車輛未經允許進入主運輸巷道;
10.6 非機動車輛經允許進入主運輸巷道時,未及時在有效范圍內設置警戒或發(fā)出有效信號;
10.7 列車通過彎(岔)道、礦倉、坡度大的區(qū)段,前方有障礙或有行人時,未減速、未發(fā)出信號、未開前大燈;
10.8 發(fā)現(xiàn)前方有異常情況未立即停車;
10.9 電車未停穩(wěn)前摘掛鉤;
10.10 電機車超速行駛;
10.11 電機車無照明、喇叭、制動不靈;
10.12 電機車車頭運送爆破器材或列車載人;
10.13 在卸礦橋及礦倉兩側上下人員;
10.14 電機車司機上崗時不帶操作證;
10.15 信號工未堅守崗位。
10.16 將電機車交與他人駕駛。
11電耙作業(yè)違章行為
11.1 電耙開動前沒有確認電耙道內是否有人的,未空載運轉三十秒后就開始作業(yè)的;
11.2 電耙繩接頭超過25厘米;
11.3 電耙啟動時,先按啟動按鈕,后用鐵殼閘刀送(斷)電的;
11.4 電耙阻力過大而強制運行的;
11.5 電耙兩個剎把同時按下的;
11.6 電耙立柱不穩(wěn)而開車的;
11.7 漏斗口上方有浮石,未及時處理;
11.8 開動電耙前未檢查頂柱及電器設備;
11.9 電耙安全設施不全;
11.10 電耙周圍雜物太多;
11.11 下班后,閘刀手柄未拉下來。
12電氣設備違章行為
12.1 開關無蓋;
12.2 銅絲、鐵絲代替保險絲的;
12.3 開關板設置不合要求的;
12.4 電纜和照明線的懸掛或安裝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12.5 電纜與鐵質風(水)管交叉敷設,或平行敷設安全距離不足。
13人行道違章行為
13.1 人行道架設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13.2 人行道平臺的選料、架設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13.3 人行道照明未使用36v安全電源。
14中孔裝藥作業(yè)違章行為
14.1 用金屬重物敲擊桶體;
14.2 裝藥器與地面之間墊有絕緣材料;
14.3 裝藥時,輸藥管口直接面對人體。
15采場管理違章行為
15.1 采空區(qū)邊界區(qū)域無明顯標識;
15.2 采空區(qū)邊界區(qū)域無安全防護網;
15.3 在采場底部結構放置雜物。
16鑿巖作業(yè)違章行為
16.1 打眼工進入工作面未先做好四件事:檢查通風、檢查和處理頂(幫)浮石、噴霧灑水(沖洗工作面15米)、檢查處理盲炮;
16.2 打干眼、老眼;
16.3 開風、水前未先聯(lián)系好,風、水管接頭不牢固;
16.4 跨騎在鑿巖機上進行打眼;
16.5 打眼時未隨時注意頂、幫板的變化情況,發(fā)現(xiàn)問題未及時停機處理。
17通風防塵違章行為
17.1 鑿巖時,未濕式作業(yè);
17.2 掘進爆破前,未對通風設施進行必須的安全防護,而導致通風設施損壞;
17.3 掘進爆破后,未進行二次通風;
17.4 爆堆未灑水而直接鏟裝;
17.5 損壞通風儀器、儀表;
17.6 壓入式通風時,風筒口距作業(yè)面超過20米(規(guī)定小于15米);
17.7 風機的電纜、閘刀、起動裝置、按鈕開關不單獨設置;
17.8 風機及其配電超過20天未除塵;
17.9 移動、檢修風機未切斷電源。
18其它違章行為
18.1 使用電爐、碘鎢燈、燈泡取暖;
18.2 特殊工種無證上崗或學徒工無監(jiān)護獨立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