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知識產權局關于開展2023年知識產權人才認定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知識產權局關于開展
2023年知識產權人才認定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知識產權局,各有關單位:
為認真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知識產權工作的重要講話精神,進一步落實《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和《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的實施意見》,加強我省知識產權人才隊伍建設,更好服務云南高質量發(fā)展,決定在全省范圍內組織開展2023年知識產權人才認定工作,F(xiàn)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認定依據(jù)
2023年知識產權人才認定工作嚴格按照《云南省知識產權人才認定與服務管理辦法(試行)》規(guī)定的要求和程序進行。
二、認定范圍和類別
認定主要面向專利、商標、地理標志等知識產權領域。在全省黨政機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社會組織及企業(yè)等主體的知識產權從業(yè)人員中選拔認定云南省知識產權領軍人才、云南省知識產權高層次人才、云南省知識產權實務人才各若干名。
三、認定程序
2023年云南省知識產權人才認定工作按照《2023年云南省知識產權人才認定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見附件)進行。各類知識產權從業(yè)人員按照該《方案》規(guī)定的條件,結合自身情況提出相應類別的人才認定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據(jù)材料,報當?shù)刂、市知識產權局或省級行業(yè)主管部門推薦后報送省知識產權局。
省知識產權局成立云南省知識產權人才評審委員會,組織專家組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人才評審委員會對評審結果審定后報省市場監(jiān)管局批準,然后公布結果并頒發(fā)證書。
四、有關要求
各級知識產權行政部門要開展廣泛的宣傳動員,深入轄區(qū)了解知識產權人才狀況,按照本《方案》要求,認真組織和指導各類人才提出申請。特別是要緊扣省委省政府重點工作,著重發(fā)掘和推薦具有專業(yè)特長,重點是我省相關具有高新技術和創(chuàng)新能力以及涉及綠色食品牌、地理標志產品等重點產業(yè)領域的專家,確保選拔和認定出一批德才兼?zhèn)、專長方向完備的知識產權人才。
聯(lián)系人:知識產權戰(zhàn)略發(fā)展處 王準
電話:(0871)64566890
電子郵件:267134390@qq.com
郵寄地址:昆明市日新東路376號 云南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附樓203辦公室,郵編:650228。
附件:2023年云南省知識產權人才認定實施方案
云南省知識產權局
2023年5月29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附件
2023年云南省知識產權人才認定實施方案
為深入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zhàn)略,加強云南省知識產權人才隊伍建設,做好2023年云南省知識產權人才認定工作,更好地服務創(chuàng)新驅動發(fā)展,根據(jù)《云南省知識產權人才認定與服務管理辦法(試行)》,結合云南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知識產權的重要論述,按照《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的實施意見》的要求,以加強知識產權人才隊伍建設為核心,以知識產權事業(yè)發(fā)展急需的高端和實務型人才為重點,通過對知識產權人才的發(fā)掘與培養(yǎng),構建結構合理、素質優(yōu)良的人才梯隊,為云南省知識產權事業(yè)發(fā)展提供人才支撐,為創(chuàng)新驅動發(fā)展、產業(yè)轉型升級提供堅實的人才保障。
二、主要任務
2023年在全省范圍內認定3類知識產權人才:云南省知識產權領軍人才(以下簡稱“領軍人才”)、云南省知識產權高層次人才(以下簡稱“高層次人才”)和云南省知識產權實務人才(以下簡稱“實務人才”)。通過對人才的選拔和認定,充實云南省知識產權人才的數(shù)量規(guī)模,通過對各類人才有計劃地重點使用和培養(yǎng),提升知識產權人才的整體素質,統(tǒng)籌推進各類知識產權人才隊伍建設,切實加強知識產權人才資源開發(fā)利用。
三、認定范圍與條件
領軍人才、高層次人才及實務人才主要從黨政機關、全省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和服務機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會組織及企業(yè)等主體的知識產權從業(yè)人員中選拔產生。3類人才應具備的基本條件應符合《云南省知識產權人才認定與服務管理辦法(試行)》第七條、第八條和第九條的規(guī)定。
四、申請和認定程序
知識產權人才認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競爭、擇優(yōu)的原則;遵循品德、知識、能力和業(yè)績兼顧的標準。認定人選以單位推薦的方式進行。認定程序按照個人申報、逐級推薦、專家評審、擇優(yōu)選定、社會公示的程序開展。
(一)申請人申請。申請人對照人才認定條件,選擇申請意向,按通知要求填寫《云南省知識產權人才人認定申請表》(附件1)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二)所在單位審核批準。申請人所在單位對申請人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填寫意見并加蓋單位公章,報所在地州、市知識產權行政部門或省級行業(yè)主管部門推薦。
(三)推薦單位審核推薦。州、市知識產權行政部門或省級行業(yè)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確定推薦類別意向,填寫推薦意見并加蓋推薦單位公章。
(四)專家評審。省知識產權局成立云南省知識產權人才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成立由知識產權各領域專家組成的專家組,負責知識產權人才的評選工作。專家組對州、市知識產權局和省級行業(yè)主管部門推薦的各類人才的申請材料分類進行評分,提出領軍人才、高層次人才和實務人才人選建議。
(五)認定。評審委員會對專家組提出的人選建議進行審定,通過審定的領軍人才、高層次人才和實務人才人選,經公示無異議后由省知識產權局認定并頒發(fā)認定證書。
已被評選為全國知識產權領軍人才或全國知識產權百名高層次人才培養(yǎng)對象的人員,經自愿申請、省知識產權局審核確認后,直接認定。
五、有關要求
(一)申請材料主要包括:
1.云南省知識產權人才認定申請表;
2.身份證、學歷學位證、外語等級證書復印件;
3.在云南從事知識產權工作時間的證明材料;
4.知識產權相關資質證書復印件;
5.知識產權創(chuàng)造、運用、保護的典型案例的項目報告、調研報告、總結,法院判決裁決、知識產權行政主管部門的裁定文書等材料復印件;
6.知識產權論文標題頁、著作的封面及封底的復印件、課題或項目結題報告封面及其他相關材料(如各類證書、推薦信等)復印件;
7.由相關部門提供參與制定或起草政府部門知識產權意見、規(guī)劃、計劃、辦法的證明材料;由相應單位提供承擔或參與企業(yè)知識產權項目的證明材料;
8.其他材料。
(二)材料裝訂要求。申請人提交的文字材料需按照《黨政機關公文格式》(GB/T 9704-2012)標準排版,加裝封面(樣式見附件2,顏色要求為領軍人才:紅色、高層次人才:黃色、實務人才:藍色)后按照順序無線膠裝成冊。
(三)材料提交。申請人將1份申請材料紙質版于2023年7月15日18:00前報省知識產權局,電子版同時發(fā)省知識產權局聯(lián)系人郵箱。逾期不予受理。
六、其他
涉及本次認定申請的相關文件資料和表格請到公開郵箱ynqiwz@126.com(密碼bzh1310)的“文件中心”中下載。
《方案》附件1
云南省知識產權人才認定
申請表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個人申請意向:
□領軍人才 □高層次人才 □實務人才
推薦單位推薦意向:
□領軍人才 □高層次人才 □實務人才
填表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填表須知
一、本表須認真、如實填寫,要求正反兩面打印。
二、申請人所在單位應對申請人材料進行審核,填寫意見并加蓋單位公章。
三、推薦單位應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及條件進行審核,確認推薦人才類別意向,填寫推薦意見并加單位公章。
四、如內容較多,可另附紙張,無對應項目的可填寫“無”。
五、請仔細閱讀填表須知及以下填表說明,按要求進行填報并提供相關證據(jù)材料,未按要求填寫的或未提供有效證據(jù)材料的將視為無效。
1.申請材料須提交身份證、學歷學位證書、外語等級證書復印件。
2.“從事知識產權工作時長”是指從事知識產權工作的總年數(shù);“在云南從事知識產權工作時長”是指在云南從事知識產權工作的總年數(shù)。若申請人為外省戶口,須提供能有效證明在云南從事知識產權工作年限的證明材料。
3.“全日制教育”“在職教育”是指本人所獲得最高學歷和學位。
4.“外語水平”是指獲得各類國內外通行的外語等級、認證考試的成績和時間,若無此類成績,可從聽、說、讀、寫四個方面自我評估,標準為:一般、熟練、精通。
5.“專長方向”一欄最多可選擇3項,并在相應類別前“□”內按擅長順序填寫數(shù)字,其他欄目在“□”內劃“√”。
6.“知識產權相關資質證書”是指由國家相關部門認證的專業(yè)或職業(yè)資格等,須附證書復印件予以證明。
7.“培訓經歷”是指經考核的知識產權專業(yè)培訓,須附結業(yè)證書復印件等材料予以證明。
8.“知識產權創(chuàng)造、運用、保護的典型案例”請?zhí)峁┌咐捻椖繄蟾妗⒄{研報告、總結、法院判決裁決、知識產權行政主管部門的裁定文書等材料中能說明申請人參與情況、項目成果、案件文書號及判決裁決結果等關鍵內容所在頁的復印件。
9.“知識產權相關論文、著作及課題研究情況”請附論文標題頁、著作的封面及封底的復印件、課題或項目結題報告封面及其他相關材料(如各類證書、推薦信等)復印件,予以證明。
10.參與制定或起草政府部門知識產權意見、規(guī)劃、計劃、辦法的,須由相關部門提供證明;承擔或參與企業(yè)知識產權項目的,須由相應企業(yè)提供證明并加蓋公章。
原文鏈接:http://amr.yn.gov.cn/zscqj/info/1011/2551.htm